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9號上訴人 余義森 視同上訴人 龔耀東
洪銘義 洪國棟 洪國淵 洪綺蓮 洪宜杉 (原名 洪瑛穗余義鎬 余義森 余明融 黃淑惠黃素月 高橋義仁 被上訴人 朱祐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6,179元(第一審之核定業已確定),應徵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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