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7號聲請人 邱玉堂 法定代理人 邱秀華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相對人 黃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案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為此,爰依據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亦有明文。再者,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離婚事件,聲請人業已具狀提出聲請,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婚字第25號受理在案。又查本案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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