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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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建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淇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虞允文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實毅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105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9,4
  4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0,00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508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租金或其他法律關係)、法律
  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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