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