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駿益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駿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駿益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移付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入監執行,現仍執行中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屬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5月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42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嘉杏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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