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91號原告 林侑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狀表明查無被告 陳月涵 目前之住居所,爰以本裁定命原告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據此補正被告之住居所。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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