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簡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簡聲字第42號聲請人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簡若語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07年3月9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