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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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所涉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四、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正本及各該判決之確定日期,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