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春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61號、101年度執字第6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春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劉春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劉春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519號│偵字第5519號│偵字第551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87│100年度簡字第187│100年度簡字第187││實││2號│2號│2號││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22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87│100年度簡字第187│100年度簡字第187││決││2號│2號│2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25日│100年10月25日│100年10月25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9日│100年2月23日│100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586號│偵字第3586號│偵字第1280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實││2703號│2703號│250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7日│101年4月26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決││1496號│1496號│250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101年5月28日│└─┴──────┴────────┴────────┴────────┘┌────────┬────────┐│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6次)│├────────┼────────┤│犯罪日期│100年2月7日│││100年2月23日│││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6日│││100年3月22日│││100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80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實││250號││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決││250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