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166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私立育昕托兒所董育偉陳素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高雄市私立育昕托兒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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