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1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埃里希.哈特曼..
貝絲恩.羅斯倫.基.代理人 吳佩玲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吳彥霖 法定代理人 吳莉文 上列聲請人間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收養人姓名英文部份之記載,其中埃里希.哈特曼.基奧(ErichHartmannKeouah)應更正為「ErichHartm
annKeough」、貝絲恩.羅斯倫.基奧(BethAnnRosellenKeouah)應更正為「BethAnnRosellenKeough」。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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