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85號上訴人乙○○
桃寅機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上訴人桃園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