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智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639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智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
109年7月22日以109年度訴字第63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之規定,應另以職權裁定移送觀察勒戒,本院認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義忠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