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告 江曾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銅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46,42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9,115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應補繳37,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