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晟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全 被告統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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