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715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興豐工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興豐工業社最新之商業登記事項卡(正本)乙份,若其負責人有所變更,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該負責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勿省略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資料),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