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318號聲請人 吳玉玲 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特別代理人 廖佳英 關係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關係人桃園市真善美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真善美家園法定代理人 謝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選定新北市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吳玉玲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人吳玉玲之監護人」;以及理由欄內關於「關係人新北市政府」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關係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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