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269號聲請人 周芳 如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仁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105年8月25日陳報狀所檢附之存證信函,係藝美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所為之催告,非台端所為催告債務人洪仁傑清償系爭本票票款,故請台端查報系爭本票向債務人洪仁傑為提示之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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