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91號原告 周壽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智誠 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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