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秀麗 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李進勇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
4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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