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戒毒偵字第6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44號),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供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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