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1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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