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5號原告乙○○被告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且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3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並由原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