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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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劉錦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64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2,657,4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2,9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2,9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佩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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