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 劉匍均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冠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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