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7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同上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坤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另請求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息,非契約約定事項,該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