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1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李以瑟
弄9號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複代理人 溫曉君 被告即反訴原告金泰洋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坤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
鄭旭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卓立婷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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