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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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7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同上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璧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