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41號聲請人 劉仁海 即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以台內社字第198164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六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8冊、第19頁第260號)。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06年第14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助章程第19條、20條,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並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備查,有該部107年1月25日衛授家字第1070000250號函在卷可稽。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9條、20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屬管理、組織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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