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告 邱坤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燕琴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邱燕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28,000元,惟被告事實及理由欄第6項則主張被告應給付144,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是否為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之。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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