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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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債務人 林咏樂 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8條亦有明定。且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6條第3款規定亦明。
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將認債務人無聲請更生之誠意。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邱筱菱附表: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
⒉自民國107年1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在金融機構、郵局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⒎提出所居住房屋之租約,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及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目前有無工作,若有,併應提出其等之收入證明。
⒐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提出應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
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⒒詳細說明債務人協商成立後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