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9年2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7397││││算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甲○○│99年2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70940││││算之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
(一)債務人甲○○於95年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
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2月10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141,062元(其中本金為97,397元,利息為43,665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2月1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債務人甲○○於94年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
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2月10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682,071元(其中本金為470,940元,利息為211,131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2月1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