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冠毅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呈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羿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19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8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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