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黃瑞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國柱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8萬元〔計算式:10,300元/㎡×600㎡=61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182元。
二、經查詢結果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巷○弄○○號房屋之稅籍名義人為 梁棟 (即被告張國柱之父),統號:Z000000000,但已於民國81年9月5日死亡,死亡時時戶籍設:彰化縣○○鄉○○路○○巷○弄○○號。原告應提出梁棟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暨自行查明上開房屋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具狀補正其人或全部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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