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慶堂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高慶堂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俊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