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 王惠儀 被告 杜玉蓉杜小燕
羅興賢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陳煜昇 律師被告 陳志岩
謝志賢 洪信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10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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