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988號聲請人 鄧美美 上聲請人鄧美美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補正完整之股票分配協議書(協議書應載明聲請人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全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