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林全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2,239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