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告源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旭雄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被告 蔣昀
章勝銘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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