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4號

聲請人 廖敏呈

代理人 阮明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4年5月24日(週六),因為例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706327

1

1000

002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706339

1

1000

003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706340

1

1000

004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706352

1

1000

005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706364

1

1000

006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706376

1

1000

007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250742

1

616

008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267298

1

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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