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4號
聲請人 廖敏呈
代理人 阮明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4年5月24日(週六),因為例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7ND02706327
1
1000
002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706339
1
1000
003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706340
1
1000
004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706352
1
1000
005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706364
1
1000
006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706376
1
1000
007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250742
1
616
008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267298
1
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