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94號原告 李心凱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之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機關代表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載明本件被告機關代表人為 陳勁甫 ,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鄒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