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8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之98年度簡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及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