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92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陸佰貳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二)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1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合計新臺幣600,000元,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嗣於九十五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並簽立協議書,約定協商還款條件如協議書內容。債務人仍未按時繳納協商所應分期償還款項,尚欠本金新臺幣316,622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