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2257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高彬修
林奕恩 被告 楊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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