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78號聲請人林○○兼法定代理人蕭○○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包括:㈠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9月起至聲請人林○○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有關林○○扶養費各新臺幣(下同)24,000元。一期逾付或不付,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㈡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蕭○○773,407元,及自本訴訟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上開聲明㈠為財產權之非訟程序,並為定期給付性質,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上開聲明㈡亦屬財產權之非訟程序,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佘筑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