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陵琬婷 即 陵誠旭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被繼承人陵誠旭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
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康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