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47號
原告 陳明龍
前原告與被告 周泓溢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1,000元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