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68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