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岡補字第10號
原 告 謝忠霖
上原告與被告 陳俊凱 、 嚴德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