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80號
原 告 郭明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金財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2,000元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7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原告尚需補繳6,4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珮儒